|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延)食药监食罚【2016】1300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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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名称: | 夏春根(北京海英新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 当事人名称: | 夏春根(北京海英新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 ------ |
| 法定代表人: | 夏春根 |
|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 夏春根(北京海英新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9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完全履行 |
|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 | 北京市延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4-19 |
| 救济渠道 | 如不服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所在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不服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